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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3條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 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 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 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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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