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規範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相關事項,確保董事、監事依法執行職務,避免利益衝突,以維護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7-12・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
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
施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
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
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
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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