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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改制前各機關原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 動產之主管機關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本中心使用;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 有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有價證券與其他之權 利,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中心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 。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 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 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中心為管理人,所生之收 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 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 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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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第26條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第28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第29條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第30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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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