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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0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 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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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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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