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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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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