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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第 五 章 附則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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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第3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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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