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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履行。 前項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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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