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第42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各級機關應指派法制(務)或熟諳法律人員,承辦國家賠償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1-2條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