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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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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