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10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說明或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