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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組成稽核小組。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為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本會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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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會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第6條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前項特定非…第7條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於實地稽核前,應先訪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於實地稽核時,受稽…第9條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第10條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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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