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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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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