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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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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