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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競爭力。 二、國家競技運動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三、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培育達成率。 四、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國家競技運動訓練環境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設置、營運及管理達成率。 六、財務健全程度。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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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