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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13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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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