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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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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