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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6條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研究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研究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監督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研究學院監督事項。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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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