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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14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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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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