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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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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二、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第4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處於國家鐵道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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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