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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由政府機關(構)以無償提供使用或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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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影視聽中心,所生之收益,為影視聽中心之收入。第4條影視聽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第5條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第6條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第7條影視聽中心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國有財產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第8條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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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