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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0條

文化部應以影視聽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文化部得限期命影視聽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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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