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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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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