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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第3條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3條
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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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
第4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執行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
第5條
董事、監事或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特定交易行為…
第6條
董事、監事或執行長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7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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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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