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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執行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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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第3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第5條董事、監事或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特定交易行為…第6條董事、監事或執行長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7條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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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