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 第20條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

「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第22條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其…第23條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
← 第19條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