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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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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