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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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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