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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6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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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