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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7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定;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二、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三、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 體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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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