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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2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第三條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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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