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 第3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地點、國外展覽或存置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內容包括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古物名稱、年代、級別、編號、形制、材質、尺寸、件數、保存現況、保險金額及古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六、古物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借展國之免司法追訴或扣押保證文件。 七、古物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保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