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券經理辦法 › 第20條

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0條

國庫券到期時憑票清償,逾期未領,停止計息。 記名式國庫券持有人應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印鑑兌領。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