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券經理辦法 › 第33條

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33條

登記形式國庫券之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