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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3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並於到期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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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