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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36條

中央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編製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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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