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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庫經辦行留存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送新印鑑卡,原印鑑卡予以註銷後存查。 國庫總庫留存之印鑑卡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新印鑑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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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