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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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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署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國庫總庫轉發各國庫經辦行存驗。 前項印鑑須更換時,應敘明理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號碼,併同新印鑑卡及新印鑑啟用之起號號碼,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印鑑遇有喪失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查究責任,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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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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