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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或其他相關註記,並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 國庫總庫應按日將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連線傳送本署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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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