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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國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者,仍應依法存入公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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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