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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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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0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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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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