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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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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4條
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據以簽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 一、未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並應依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者,應由本署予以止付。 三、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依
第三十八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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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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