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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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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3條
本署收到支用機關以提存法院為由,檢同原支票並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後,得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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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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