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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6條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 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 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指定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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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