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第7條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7條

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 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應註銷併傳票存查。 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樣張。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