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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3條

收入機關填具之收入退還書,於送達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代庫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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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