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第5條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5條

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項,依據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須收回全部或一部者,應簽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送國庫列收國庫存款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