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第16條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6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為申請人之獎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