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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掘發打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以國有財產埋沉地點所在地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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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