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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掘發打撈國有埋沉財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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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