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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9條

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伐木、造林障礙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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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